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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循 焚烧、排放或罚款5万

2015年03月10日 来源:琅琊新闻网-临沂日报

 大气污染防治是新一届临沂市委市政府的头号民心工程,9日,记者从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一律顶格处罚。

  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保洁扬尘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对于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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