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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20余部门上阵打假维权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琅琊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多家部门在临沂人民广场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日现场活动,请来商家现场教大家辨别洗化用品、小家电、机油、文具等商品,提醒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时要擦亮眼睛。

  活动现场,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市烟草专卖局等20余个部门、协会等设置宣传展台,摆放宣传展板,现场向市民派发宣传资料,解答市民对法律法规的疑问,接受消费者维权的咨询投诉,接受市民对制假售假的举报,现场进行商品真伪的对比鉴定。

  “真假豆浆机非常难分辨,由于不能现场拆机检查,因此消费者应该从包装盒和机器部件等细节来分辨真假。”九阳豆浆机的经销商在现场向消费者介绍,假豆浆机的包装盒印刷非常粗糙,机身很难与背景色区分开,同时,假豆浆机的机器螺丝摸上去有毛刺。

  在听完经销商们的介绍后,市民齐先生说:“这些知识都是跟生活密切有关的,看完以后非常能提高人们的识假辨假能力,因为现在市场上假货太多了,假货真的坑人,我们平时的话天天接触,有时候真假辨别不出来,现在问一下,通过经销商的解释,就知道怎么分辨了,非常有说服力。”

  据了解,活动现场参加群众达7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3万余份,工作人员现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真假商品鉴别、检验鉴定等服务3000余人次,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20余件。

  经销商现场讲解真假润滑油分辨

  假润滑油一滴水就能“现原形”

  “瓶盖上的‘正品’两个字滴上水就消失,抹掉水就出现,这是假油做不到的。”壳牌经销商也来到活动现场,向前来咨询的消费者介绍。

  经销商介绍,分辨真假油首先要捏一捏瓶子,假油的瓶子捏起来更软,此外,正品油瓶体上的印刷比起伪劣产品更加光滑,也不会出现气泡等东西。

  其次要看瓶盖上的标签,除了滴水在“正品”两个字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观察“壳牌润滑油”几个字,这几个字是使用了变色油墨印刷的,字的颜色会随着看的角度变化而变化。

  “另外,每一瓶油第二层标签上的物流码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消费者可以拨打瓶体上的400电话查询真伪。”经销商说,如果用紫外线灯照射的话,可以看到第二层标签上出现的贝壳图案。

  经销商介绍,除了这些外观上的不同之外,消费者打开瓶子以后,伪劣油品的瓶盖能摸到明显毛刺,而正品润滑油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

  “我看了经销商摆在桌上的真假润滑油对比,假润滑油的颜色发青发绿,一看质量就不过关。”来现场听介绍的邱先生说,他有时会在网上自己买机油机滤等物品自己找地方保养,遇到不熟悉的店铺不敢轻易购买,生怕买到假货。听了经销商的介绍之后,他可以自己学会鉴别真假,这些知识对有车族来说还是非常有用的。

  新闻延伸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5日生效网购商品拆封了也能退

  “网店不能以消费者拆封,影响第二次销售为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了。”——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最亮眼的莫过于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网货拆封后商家不退,可视为无理拒绝

  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是一年前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而从去年消协接到的投诉情况看,“7天无理由退货”成了投诉的热点和难点,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少卖家以商品拆封为由,不愿给消费者退货。

  翻开网购商品的保修卡,几乎都能找到“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字样,但在不少网购族看来,这本身就有“霸王条款”的嫌疑。“网店里的商品不能看到实物,如果收到货后我不拆开包装,怎么能知道商品是不是和店家宣传的内容一致呢?”有网友说。

  对此《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对“故意或无理拒绝”列出了四种情形——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是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则可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最高可罚50万元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也就是过去俗称的“三包”。但从去年临沂市消协接到的申诉情况看,执行并不乐观。

  “以家电维修为例,去年消协共接到投诉877件,其中因商家承认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旧对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无理拖延而引发的投诉占相当大的比例。”消协工作人员说。

  对此,《处罚办法》则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如果有以上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则可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即最高可罚50万元。

  “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要受罚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商场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出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往往成为商家不履行约定的借口和挡箭牌。新《消法》中规定了霸王条款内容无效,而在《处罚办法》中,则明确了霸王条款的7种情况,并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等。

  根据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邵琳 左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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