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生态补偿机制方案“出炉” 涉及6领域
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以3年为期,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河流流域、区域大气环境等生态环境领域,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长效机制。
依照《方案》,临沂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河流流域、区域大气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湿地等生态环境领域,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同时,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饮用水水源地
失地村民损失按年度直接发放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
补偿对象为保护区内因实施保护措施而减少收入的村民,因实施更加严格的村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而增加的支出、保护区内水质保障类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费用都将得到补偿。根据水源地保护区内,村民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的失地数量和禁施农药化肥后减少的收入,核定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按年度直接发放给补偿户。村庄环境维护费和生态基础设施维护费,实行定额补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重点河流流域
水质达标的区县政府有补偿
重点河流流域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重点河流流域县区。
补偿对象为河流水质达标的县区政府。将用全市36个考核断面和2个参考断面水质超标的所在县区政府上缴的补偿资金,根据水质监测达标情况,科学核定达标县区补偿金额。
矿山
在建、建成和废弃矿山均在补偿范围
矿山生态修复补偿范围为市域范围内正在建设、已经建成投产和废弃的矿山。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建设主体、政府招标确定的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建设主体获得补偿。
补偿资金由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正在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和废弃矿山、破损山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负总责。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由建设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对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所需资金,由县区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招标。
森林
差别补偿,国家、省级每亩每年20元
森林生态补偿范围为市域内294.31万亩生态公益林。
承担生态公益林栽培、管护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将获得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公益捐助等补偿。国家级、省级生态林每亩每年20元,市级每亩每年15元。集体或个人造林,达到生态公益林标准的,每亩一次性补偿500元。
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可获补偿
大气生态补偿范围则更广,包含全市市域范围。
补偿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根据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细微颗粒物(PM2.5)的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湿地
排污费补偿人工湿地
湿地生态补偿范围为承担城市及工矿企业污水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
补偿对象为湿地运营管理单位或和个人。资金来自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和排污费。按照可监测、可计算、可检查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处理水量和水质改善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记者 刘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