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部门发布重要通告 关系城镇居民住房产权!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山东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主体、完善用地手续、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和消防手续、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六大化解政策和措施。
范围
“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意见
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3.经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措施
《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主体和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和消防手续之外,还明确了以下相关政策:
完善用地手续
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依法依规处置后再完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确定。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当地政府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处置的文件,处置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县(市)政府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
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调查核实,对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终止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意义
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主要表现形式有:无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等情形。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法治、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原因。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城镇居民住房在分散登记时期无法进行全面登记,更无法按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这是群众反映“办证难”的症结所在。这些问题如果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因此,有必要在政策措施上有所调整和创新,为基层化解难题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临报融媒记者 江岩
来源:沂蒙晚报 编辑:张娜